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169号原告魏磊。委托代理人魏德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博。委托代理人栾胜英,山东湛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磊与被告王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欲通过其他途径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宇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雅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