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4民初1169号

魏磊与王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磊,王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169号原告魏磊。委托代理人魏德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博。委托代理人栾胜英,山东湛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磊与被告王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欲通过其他途径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宇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雅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