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02执259-3号

张丽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华,咸宁市华中印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59-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华。被执行人咸宁市华中印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咸宁市华中印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宁市华中印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