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338号原告罗荣新。委托代理人李平,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春艳。委托代理人黄尚国,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荣新诉被告陆春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温正清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黄彩平、
人民陪审员李正贵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陆晓宇担任法庭记录。当天,原告以“因收集证据未充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荣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荣新负担。
审 判 长 温正清
代理
审判员 黄彩平
人民陪审员 李正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晓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