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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民初338号

罗荣新与陆春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罗荣新,陆春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338号原告罗荣新。委托代理人李平,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春艳。委托代理人黄尚国,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荣新诉被告陆春艳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温正清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黄彩平、

人民陪审员李正贵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陆晓宇担任法庭记录。当天,原告以“因收集证据未充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荣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荣新负担。

审 判 长  温正清

代理

审判员  黄彩平

人民陪审员  李正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晓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