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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328号

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328号原告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村第四工业区岭下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陈楷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朝霞,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梦娇,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新西路2号东方信息港综合楼4层40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89450J。

法定代表人:黄雪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以被告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主要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853元,由原告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向原告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退回853元。

审判员  朱丽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秋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