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2026号
原告:林彬彬,男,汉族,住址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李勇,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南京市。
负责人:周树岭,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应凯,公司员工。
原告林彬彬与被告李伟、李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朱雪岷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彬彬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李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彬彬撤回对李伟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彬彬撤回对李伟的起诉。
审判员 朱雪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绪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