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566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徐某,男,1974年2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纯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孟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