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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176号

屠某某与某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屠某某,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屠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屠某某,办理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超市综合大楼第1幢四单元四层402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超市综合大楼第1幢四单元四层402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屠某某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屠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位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