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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恢38、39号

龙海英申请执行邹国远、常泽容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海英,邹国远,常泽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恢38、39号

申请执行人:龙海英。

被执行人:邹国远。

被执行人:常泽容。申请执行人龙海英依据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10)威民一初字第538、5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邹国远、常泽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4872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3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邹国远、常泽容5000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50000元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50000元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