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乌云,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杨俊梅,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建设银行职工。申请执行人乌云与被执行人杨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俊梅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俊梅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