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889号原告夏仁康,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何真元,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3幢7层。法定代表人童建军,执行董事。被告李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仁康与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仁康自愿撤回对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鑫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仁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仁康承担。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刁孝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