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21民初1191号

朱晓芳与东至县飞旺达家具厂、王文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晓芳,东至县飞旺达家具厂,王文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191号

原告:朱晓芳,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东至县飞旺达家具厂,住所地东至县大渡口镇大桥村窑厂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文飞。

被告:王文飞,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芳诉被告东至县飞旺达家具厂、王文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5元,减半收取1533元,由原告朱晓芳负担。

审判员  王尚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