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890号原告王玉霞,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X委X组。被告卢凤江,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霞与被告卢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霞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王玉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淑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