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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890号

原告王玉霞与被告卢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霞,卢凤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890号原告王玉霞,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X委X组。被告卢凤江,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霞与被告卢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霞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王玉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淑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