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312号原告烟台市淳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桑园路47号。被告荣成市华恒轴承厂,住荣成市人和镇人和村。
原告烟台市淳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华恒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市淳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淳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鞠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