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4672号
申请执行人:潘妮,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申请执行人:邓德喜,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奉金海,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东莞市捷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新园北二路*号厂房*楼。组织机构代码:09656569-7。
法定代表人:沈满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潘妮、邓德喜与被执行人奉金海、东莞市捷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4034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505元及执行费527元,合计4237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奉金海、东莞市捷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3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梁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