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执835号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庆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庆敏,吕世罡,刘羽昕,李舶滔,任伟,赵真真,周华,徐伟,朱良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庆敏,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吕世罡,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羽昕,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舶滔,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真真,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良旗,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数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杰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