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庆敏,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吕世罡,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羽昕,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舶滔,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真真,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良旗,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数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杰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