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F。负责人全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来同,公司职员。
上诉人徐军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商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军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军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上诉人徐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洲
代理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