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民初2920号

原告范亚东诉被告陈伟、陈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亚东,陈伟,陈天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920号原告范亚东,男,汉族,住某地。被告陈伟,男,汉族,住某地。被告陈天强,男,汉族,住某地。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范亚东诉被告陈伟、陈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亚东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亚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3元,本院减半收取5551.5元,由原告范亚东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林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