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920号原告范亚东,男,汉族,住某地。被告陈伟,男,汉族,住某地。被告陈天强,男,汉族,住某地。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范亚东诉被告陈伟、陈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亚东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亚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3元,本院减半收取5551.5元,由原告范亚东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林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