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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850号

黄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孙建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孙建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850号

原告:黄枫。

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临时商贸街7#5-6号房。代表人:乐婷婷,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建芬。

原告黄枫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孙建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枫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黄枫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 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