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学无线电工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物理大楼东。法定代表人刘永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登立,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旭升,男,1959年9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11号4层40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丽明,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六里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村。负责人沈永利,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凤利,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大学无线电工厂因与被上诉人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六里屯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8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大学无线电工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大学无线电工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大学无线电工厂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二十五元,由北京大学无线电工厂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元,撤诉减半收取七千一百二十五元,由北京大学无线电工厂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代理
审判员 王玲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程
书 记 员 赵倬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