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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民初505号

胡建平、胡益生等与官大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建平,胡益生,官大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81民初505号原告胡建平,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胡益生,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官大成,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平、胡益生与被告官大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官大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平、胡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建平、胡益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敏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