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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401号

王海燕与宋广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海燕,宋广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401号原告王海燕。委托代理人王小锋。被告宋广立。委托代理人陈铁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诉被告宋广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海燕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燕承担。

审 判 长  王志国

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

人民陪审员  李燕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