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住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某某,男,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16年5月3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董某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某某人民币324796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上执行),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南相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