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699号
申请执行人:石洪光,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滕淑霞,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集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丁瑞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洪光与被执行人青岛集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61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3000元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案款折抵申请执行人付款被执行人3775元,本院已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6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