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3431执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安等12人申请执行四川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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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安等12人申请执行四川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3431执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安等12人申请执行四川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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