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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弋执补字第9号

王建国、叶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国,叶玲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弋执补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叶玲,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叶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0.7294万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红光

审判员  汪碧波

审判员  肖灏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项昕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