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弋执补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叶玲,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叶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0.7294万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红光
审判员 汪碧波
审判员 肖灏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项昕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