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378号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39号。负责人李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青松,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重阳,该公司职员。被告牛志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牛志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