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李冰,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7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7执360号侵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廷利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