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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360号

李冰与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冰,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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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李冰,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7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7执360号侵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廷利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