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802号申请执行人窦庆田。被执行人高彦彪。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庆亮
审判员 高 军
审判员 邓洪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