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辖56号

原告刘文和诉被告刘文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56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3民初5293号立案受理原告刘文和诉被告刘文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刘文宝之女刘萌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聘任制

书记员,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特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刘文宝之女刘萌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聘任制

书记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认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事由成立,指定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为刘文和诉刘文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代理

审判员  蔡 琳

代理

审判员  黄 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