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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民特14号

郭兴友与庞重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特14号申请人郭兴友。申请人庞重啟。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郭兴友与申请人庞重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制定

审判员王清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兴友与申请人庞重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3日经白河县冷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庞重啟保证于2017年1月31日前偿还郭兴友本金及利息壹拾捌万贰仟元整,期间二人不得以此事主张任何权利,发生纠纷。到期未还,郭兴友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用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郭兴友与申请人庞重啟签订的经冷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清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