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59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通海洋工程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嘉和路17号。法定代表人邱宪武,总经理。被执行人阜阳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开发区新阳大道59号。法定代表人薛正堂,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聊城同创轴承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送达手续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阜阳轴承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小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