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22执66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李大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李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66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

被执行人:李大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李大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72,706元,未执行372,706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372,7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张北松

审判员 鞠家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