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021号原告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通元大厦1幢11楼。法定代表人徐道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洛阳悦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景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帅营。被告张帅营,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纪昌,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张磊,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张顺利,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孙辛路与九都路交叉口北。法定代表人张顺利。本���在受理原告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悦华轴承有限公司、张帅营、张纪昌、张磊、张顺利、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洛阳悦华轴承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洛阳悦华轴承有限公司、张帅营、张纪昌、张磊、张顺利、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各被告所在地均不在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经审查,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涧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依据原、被告双方约定,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据此,被告洛阳悦华轴承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悦华轴承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 平 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