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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1050号

青海明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高科军、黄军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海明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科军,黄军平,白银霖冠农畜产品有限公司,甘肃晨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105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青海明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福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鹏飞,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张铮,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科军。委托代理人周金平,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午娅萍,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军平。委托代理人苑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白银霖冠农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慧玲,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甘肃晨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军平,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青海明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科军、黄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明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磊

代理

审判员 龙   鑫

代理

审判员 满 春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