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78号。被执行人烟台鲁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姜家居委会。被执行人烟台百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姜家居委会。被执行人张保义。被执行人顾兆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鲁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烟台百汇食品有限公司、张保义、顾兆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商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