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8民初1673号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培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培丰,李燕丽,王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673号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YC8E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腾达,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培丰,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李燕丽,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红伟,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丰、李燕丽、王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烁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凤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