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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昂执字第21号

王桂英申请执行白铁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英,白铁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昂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英,女,19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后五家子村。被执行人白铁贵,男,19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满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后五家子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铁贵下落不明找不到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依法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王桂英对被执行人白铁贵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025.00元,剩余执行标的金额为7025.00元。申请人可以在日后有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时再行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退出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川武

审判员 : 肖 萍

审判员 :赵来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张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