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昂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英,女,19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后五家子村。被执行人白铁贵,男,19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满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后五家子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铁贵下落不明找不到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依法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王桂英对被执行人白铁贵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025.00元,剩余执行标的金额为7025.00元。申请人可以在日后有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时再行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退出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川武
审判员 : 肖 萍
审判员 :赵来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张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