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3-3号
原告:梁冠雄,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伦,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广标,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灰炉村大街7号首层。
委托代理人:朱婉飘,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梁冠雄诉被告吴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相当于172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梁福生、陈少颜以其名下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接源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03)易0××6]作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粤2071民初213-1号民事裁定,根据该裁定查封了被告吴广标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颐岭路19号盛华园××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4)易1××5;房产证号:02××02]价值相当于172000元的产权份额,并查封了上述用于担保的房地产。现原告以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房地产及原告用于担保的房地产的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6)粤2071民初213-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梁福生、陈少颜名下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接源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易××]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16)粤2071民初21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吴广标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颐岭路19号盛华园××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4)易1××5;房产证号:02××02]的查封。
审 判 长 冯穗波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琴吴洁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