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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13-3号

梁冠雄与吴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冠雄,吴广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3-3号

原告:梁冠雄,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伦,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广标,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灰炉村大街7号首层。

委托代理人:朱婉飘,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梁冠雄诉被告吴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相当于172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梁福生、陈少颜以其名下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接源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03)易0××6]作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粤2071民初213-1号民事裁定,根据该裁定查封了被告吴广标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颐岭路19号盛华园××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4)易1××5;房产证号:02××02]价值相当于172000元的产权份额,并查封了上述用于担保的房地产。现原告以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房地产及原告用于担保的房地产的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6)粤2071民初213-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梁福生、陈少颜名下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接源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易××]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16)粤2071民初21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吴广标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颐岭路19号盛华园××卡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4)易1××5;房产证号:02××02]的查封。

审 判 长  冯穗波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琴吴洁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