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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刑初208号

被告人李素平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素平(别名李海波),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6)第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素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海波冒充其姐姐李某到梨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共骗取社会保险金65627元。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素平供述,证人韩某、尚某等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素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李素平冒充其姐姐李某到梨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共骗取社会保险金6562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素平将诈骗的款项全部返还,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起、返赃笔录,证明李素平将赃款65627元返还梨树县社保局。2、银行卡明细、报案材料、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证明李素平冒充其姐姐李某到梨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共领取社会保险金65627元。3、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5日,被告人李素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4、证人韩某、尚某的证言,证实李素平冒充其姐姐李某到梨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相关退休手续。5、被告人李素平供述,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其冒充其姐姐李某到梨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共骗取社会保险金6562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被告人李素平投案自首及返还全部赃款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素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吉

人民陪审员  赵亚芬

人民陪审员  侯雪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