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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860号

罗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86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2016)陕0823民初2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曹某某偿还申请人罗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现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启灵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黄 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家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