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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72号

宛锦辉与古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宛锦辉,古根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宛锦辉,男,汉族,住庐江县。

被执行人:古根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宛锦辉与被执行人古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古根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宛锦辉给付人民币90000元及其案件受理费1030元,至今分文未付。现因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2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雪岷

审判员  徐德月

审判员  陈振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守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