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22执4号申请执行人赵晓红,女,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月娇,女,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晓红与被执行人赵月娇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嘉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达成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钱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拒不交纳公告费。此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722执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同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