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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5510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邓华彪、陈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邓华彪,陈晓琼,邓淑康,王月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5510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三号中信城市时代裙楼一层、二层。

负责人:李仲华。

委托代理人:傅广伦、熊向东,均系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

被告:邓华彪,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第二

被告:陈晓琼,女,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合浦县。第三

被告:邓淑康,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第四

被告:王月金,女,汉族,1942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邓华彪、陈晓琼、邓淑康、王月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76元,逾期不交,本案将按撤诉处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许锦环

审判员 骆路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恒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