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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行审9号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与灵璧晨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灵璧晨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23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机构代码00320158-8。

法定代表人:彭嘉庆,局长。

被执行人:灵璧晨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地址灵璧县朝阳镇京渠村。

法定代表人:张许成。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灵璧晨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灵国土资行处决字[2015]第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行处决字[2015]第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行处决字[2015]第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马欣丽

审 判 员  王泗贵

人民陪审员  李景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梦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