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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424-1号

曲云峰与毕晓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云峰,毕晓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424-1号申请执行人曲云峰,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毕晓晨,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曲云峰与被执行人毕晓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及车辆。现被执行人提出用相关的财产抵顶其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本院(2016)鲁1002执424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