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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215号

申请执行人马菊香与被执行人杨桂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菊香,杨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马菊香,女,生于1972年10月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杨桂珍,女,生于1968年12月21日,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马菊香与被执行人杨桂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桂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清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博(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