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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5执113号

江如雷与包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如雷,包寿勇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江如雷,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包寿勇,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江如雷与被执行人包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告包寿勇欠原告江如雷借款300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给原告;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包寿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625执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放

审判员  陈华成

审判员  邓 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小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