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东锋,男,汉族,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冠宜春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陶绪国,董事长。
原审
被告:贾仲新,男,汉族,农民。
原审
被告:贾占东,男,汉族,农民。
原审
被告:贾生伟,男,汉族,农民。
原审
被告:马恩信,男,汉族,农民。
原审
被告:贾占春,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贾东锋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贾仲新、贾占东、贾生伟、马恩信、贾占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3)冠商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冠县人民法院按照上诉人贾东锋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了交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递交上诉状副本并交纳上诉费2300元。因上诉人贾东锋拒收该邮件被邮政特快专递公司退回。原审法院再次向其邮寄交费通知书,上诉人贾东锋本人于2016年3月24日18时3分予以签收,但一直未交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贾东锋虽提起上诉,但对原审法院邮寄的交费通知拒收直至本人亲笔签收后,亦未递交上诉状副本并交纳上诉费2300元,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东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红
审判员 刘颖
审判员 董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