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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1119号之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董国友、金微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董国友,金微平,江苏刺虎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30号。负责人陈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国友。被执行人金微平。被执行人江苏刺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微平,该公司董事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董国友、金微平、江苏刺虎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

一、董国友、金微平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借款本金346554.2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4年9月9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68496.65元;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董国友、金微平偿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律师费155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江苏刺虎服饰有限公司对董国友、金微平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9元,公告费909元,合计诉讼费8748元,由董国友、金微平负担,江苏刺虎服饰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有抵押权,本案中暂不宜处置;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董国友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439298.89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俊华

审 判 员  葛晓春

代理

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一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