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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647号

景爱勤与徐××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景爱勤,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647号原告景爱勤,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爱勤与被告徐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景爱勤经本院通知,在限定期间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爱勤负担。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新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