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647号原告景爱勤,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爱勤与被告徐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景爱勤经本院通知,在限定期间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爱勤负担。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新恒 微信公众号“”